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司養聲,33,2012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戴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杜戴毓婷其生父彭林寬、生母杜氏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杜戴毓婷其生父彭林寬、生母杜氏香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陳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文件影本、謄本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