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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戴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杜戴毓婷其生父彭林寬、生母杜氏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杜戴毓婷其生父彭林寬、生母杜氏香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陳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文件影本、謄本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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