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號
原 告 陳建發
上列當事人訴請與被告佟偉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被告佟偉之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被告之入出境證明書(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境管理局或就近之出入境管理局服務站申請)。
(三)提出可供釋明被告佟偉居住在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西山社區28委1組之證明文件。
並陳報兩造婚後約定之共同住所或居所地。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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