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婚,35,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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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應再補繳納裁費2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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