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家訴,1,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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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姵君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吳汶峰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可得受利益之金額或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800元(計算方式:不動產依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為461,800元,另尚有動產車輛一部,經以起訴時之最低市場交易計算價額為1,1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1,641,800元),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7,335元,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4,335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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