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家非調,89,2012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黃玉傳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黃棟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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