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欣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偉烈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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