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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一)相對人沈秋燕及邱瑞竹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邱瑞竹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對相對人沈秋燕未得受清償之證據資料。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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