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15,2012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莊美珠
聲 請 人 林國禎
相 對 人 莊垂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填具親屬系統表,以及親屬系統表上所載最近親屬(如相對人之子女)同意改定聲請人莊美珠任監護人及林國禎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請依附件資料填載,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並另請提出印鑑證明以供比對)。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附件: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