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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珠鳳
相 對 人 麥李妹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並附該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請注意,該人選須與欲擔任監護人之人非同一人。
㈡陳報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人麥李妹經法院為宣告禁治產人之裁定。
㈢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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