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20,201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志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白雲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胡白雲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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