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宣,15,2012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正南
相 對 人 林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如聲請由胡梅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提出胡梅香之同意書(可由胡梅香在附件同意書上簽名用印即可),及胡梅香之印鑑證明一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附件: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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