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宣,23,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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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潘智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玉美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附件資料填載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並推舉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依附件資料填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同時為監護人)。

(二)各同意人之印鑑證明一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三)釋明相對人實際居住於何處所?有無居住於戶籍址之意思?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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