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宣,4,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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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連夏珍


相 對 人 連信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連素珍之印鑑證明。

㈡相對人連信達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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