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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蘇富辰
巷10弄19號
相 對 人 温秋美
巷10弄1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
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並請注意擔任監護人之人須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不同之人。
㈡聲請人蘇富辰、相對人温秋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機關辦理)。
㈢相對人温秋美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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