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監宣,87,2012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劉秋雲



相 對 人 張積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

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並請注意欲擔任「監護人」者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須為不同人。

㈡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