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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黑蒂.貝林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後,本院101年司執字第726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訴字第215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司執字第726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訴字第215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以本院 101年訴字第 215號之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準,該案預計4年內結束,以每年5%計算法定利息之預定損害,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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