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補,183,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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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兆輝
被 告 陳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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