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補,210,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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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秉洋即大東不動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建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通
人 號

被 告 黃建堯
2樓

被 告 黃文通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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