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補,61,2012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告 曾春萍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春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春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1,3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