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
再審原告 朱國華
再審被告 黃欣原
再審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再審被告 林晏渝即歐斯達複合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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