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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高信義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高再得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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