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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鍾茂田
被 告 蔡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4 時因遇天秤颱風經花蓮縣政府宣布全縣停止上班,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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