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1,訴,228,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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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煌、許玉惠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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