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唐錦雄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訴訟代理人 賴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持有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同年8月23日收受裁定後,已於100年8月26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至10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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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普通股 │1 │50 │ │
├──┼────────────┼──────────┼────┼───┼────┼───┤
│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普通股 │1 │5 │ │
├──┼────────────┼──────────┼────┼───┼────┼───┤
│003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普通股 │1 │3 │ │
├──┼────────────┼──────────┼────┼───┼────┼───┤
│004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普通股 │1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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