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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榮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緣訴外人陳寶華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由聲請人張榮章所繼承,因遺失,前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同年11月30日收受裁定後,已於100年12月10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至10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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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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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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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3-NX-0000000-0 │普通股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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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普通股 │1 │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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