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榮發即鳳益青菓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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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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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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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津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99年9月30日 │115,577元 │CB0000000 │00-00000│
│ │限公司花蓮分公│行 花蓮分行 │ │ │ │-07 │
│ │司(王敏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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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宜津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98年8月31日 │19,645元 │CB0000000 │00-00000│
│ │限公司花蓮分公│行 花蓮分行 │ │ │ │-07 │
│ │司(王敏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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