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儷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