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2,司調,84,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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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楊日良
代 理 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欣昀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與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楊治良之債務問題,而向相對人即繼承人就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

而後聲請人已具狀陳報表示兩造因訴求落差過大,無法達成共識,顯已無成立調解之望,此有聲請人民國102 年12月5 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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