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2,家救,37,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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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健福
法定代理人 賴健寶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健福以其與相對人周卉雯等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禁字第101號及94年監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起訴狀等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確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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