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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方素珠
被 上訴 人 包桓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5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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