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3,簡上,4,2015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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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盧柏岑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8號(後變更案號為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調得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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