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3,訴,363,201508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嘉雄
被 上訴人 邱垂珍
被 上訴人 莊雅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 103 年訴字第 363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4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