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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孫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58,841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16,736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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