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事聲,20,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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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鄭美娥
相 對 人 王席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事聲字第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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