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亡,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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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勇股)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而自100年9月2日即不知去向,同年10月3日經列為查詢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出生於00年0月0日,為80歲以上之人,而自100年9月2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失蹤人口已逾法定宣告死亡期限未查獲名冊戶籍謄本、特殊註記失蹤人口資料查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保險對象投保歷史查詢作業等件在卷可稽(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民參字第12 號影卷)。
此外,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電子閘門、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全國一般前案記錄、在監在押、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至8、12、14至21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
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25至27、30頁)。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則本件甲○○自100年9月2日失蹤,計至103年9月2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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