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保險,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陳永乾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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