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2407,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利息不得滾入本金重複計算,請求依循環利息計收延滯金的部分,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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