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310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偉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每個月收取違約金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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