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3237,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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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賢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公告(或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對債務人已合法送達通知書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

『所附之存證信函並未載明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該部分尚未踐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程序,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4年7月1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煒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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