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3338,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林禹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曼琪、高足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4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繳納程序費用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4年7月2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煒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