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406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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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安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遷出國外,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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