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促,6241,2015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黎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若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前清償,則計算至清償日止),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