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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月美
債 務 人 邱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伍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駁回。(所提之釋明文件載明「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
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比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免予計收。」
,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之支付命令,超過之請求,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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