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曾華祿
聲 請 人 曾林正
聲 請 人 曾英妹
聲 請 人 曾毓庭
聲 請 人 曾于岳
聲 請 人 曾國進
聲 請 人 曾國興
聲 請 人 曾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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