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司簡調,14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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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代 理 人 胡定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玉、江富貴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機車,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與相對人無調解成立之可能,請求准予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4年8月26日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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