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4,家暫,16,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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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語婕
王語琦
上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范姜又暄
相 對 人 王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暫時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抬頭與案號欄關於抬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暫時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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