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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陳東堯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黃開泰(即黃世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陳東堯與被告黃世宗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開泰為被告黃世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宗於民國105年2月11日往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黃開泰為被告黃世宗之唯一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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