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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劉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高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不明之處,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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