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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賴次珍(即賴水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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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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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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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31248-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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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93896-6 │普通股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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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27301-1 │普通股 │1 │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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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161525-1 │普通股 │1 │2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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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187269-0 │普通股 │1 │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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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04102-7 │普通股 │1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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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217834-5 │普通股 │1 │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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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230094-0 │普通股 │1 │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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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154422-1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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