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廖建忠即日新行
代 理 人 林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廖建忠即日新行│中國信託商業銀│104年6月30日 │13,500元 │HY0095168 │33635000│
│ │ │行花蓮分行 │ │ │ │1232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